中文版
英文链接
 

地 址

青岛市崂山区翠岭路6号新空间B座1918室
电 话
86-0532-66669566
  86-0532-66669577
QQ
业务QQ
 
 
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2-12-05 11:05:5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在对外贸易业务中,有些进出口货物是按带保险条件的CIF成交,也有些进出口货物是按不带保险条件的FOB或CFR成交,凡买卖合同规定由我方输保险时,各进出口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输投保手续。由于保险的对象不同,邮口货物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也有所不同。 

1. 我国海运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


我国出口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,应由我国出口人及进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输投保手续。其具体做法是: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,在备妥货物后和确定装船出运时,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,具体载明被保险人名称、保险货物项目、数量、包装及标志、保险金额、保险起讫地点、运输工具、起运日期和投保险别等项内容,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。然后由保险公司凭以出立保险单(或其它保险凭证),以作为其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。该凭证是出口人向银行议付货款所必备的单证之一,也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的主要依据。


在保险人出立保险单后,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改险别、运输工具、航程、保险期限的扩展和保险金额等,应向保险公司或基授权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申请。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接受这项申请,应立即出立批单,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。此后,保险公司即按批改的内容负责。
 
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,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额一般也按CIF价再加成10%来计算,即按CIF发票金额的110%计算。这项保险加成可作为买方的期得利润和有关费用看待。由于不同货物、不同地区、不同时期的期得利润不一,因此,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%,也可酌情考虑。

保险公司承保时,通常是根据货物的性质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保险费。对于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或丢失的货物,收取保险费就较高;反之,则较低。因此,各进出口公司应按不同货物的保险费率来核算并对外报价。
 
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货物,在到达国外目的地后,发现在承保范围内有损失时,可由国外收货人凭保险单等有关凭证,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。


2. 我国海运进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


我国进口货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条件成交,由国内各进出口公司负责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。为了简化保险手续,各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。不论中央或地方,凡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,均应按这种预约保险合同办理保险。

根据海运进口货物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,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货物起运时,应将船名、开航日期及航线、货物品名及数量、保险金额等项内容,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,即作为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,保险公司就应对此负自动承保的责任,如果投保人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手续,则货物发生损失时,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。

根据预约保险合同规定,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,原则上一般按CIF价计算。因此,按FOB和CFR条件进口时,为了计算简便起见,预先议定了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,以便计算保险金额。

计算公式是:

FOB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=FOB值×(1+平均运费率+平均保险费率) 
CFR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=CFR值×(1+平均保险费率)

3. 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索赔

当海运进出口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,具有保险利益的人,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,备好必要的索赔证据,并在索赔时效内(一般为两年)提出索赔。

由于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,如货物遭受全损,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。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,则应正确计算和合理确定赔偿金额,对某些易于破碎和易于出现短量的货物,有的规定不论损失程度,一律给予赔偿,也有的则规定一定的免赔率。

脚注信息
版权所有 Copyright(C)2002-2023 青岛忠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